银行卡小知识

了解用卡知识,享受您的权益

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领用协议

发布时间:2025-10-10 17:17:18

四川银行借记卡申领人/持卡人(以下简称“甲方”)与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以下简称“四川银行借记卡”)的申领、使用、销卡、销户和收回等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 在甲方知悉并同意遵守《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章程》所列规定(包括此后不时所作的修改、变更或者替代)的前提下,双方就本协议达成一致。

二、 申领

1. 凡自愿遵守《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章程》并符合发卡条件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均可持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材料向乙方申领四川银行借记卡,经乙方审查合格后方可领卡,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甲方的领卡申请。

2. 甲方申领借记卡时,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并预留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甲方在申领时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税收居民身份等,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甲方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乙方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遵守本借记卡领用协议,并配合乙方执行国家实名制、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等规定。

3. 甲方及其代理人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4. 乙方应对甲方相关个人资料及其他有关甲方的信息和资料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1) 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变更或替代)强制要求披露的;  

(2) 司法部门、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3) 甲方同意或授权乙方进行披露的。

甲方领取四川银行借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不含非实体卡)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签名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 使用

1. 乙方可通过营业网点、邮寄、网络等方式向甲方提供用卡须知等相关资料,并做相应安全用卡提示,以方便甲方正确、安全地使用四川银行借记卡。

2. 甲方保证将四川银行借记卡用于合法合规用途,保证自己利用四川银行借记卡从事的各种交易均遵循法律、法规、规章、银行卡组织相关规定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定。

3. 四川银行借记卡一经开户,即具有人民币活期和定期储蓄等账户的基本功能。持卡人可办理预约转账和汇款等业务,通过签约开通代收代付等业务功能。凭四川银行借记卡办理上述业务需遵守相关业务规定。

根据监管机构对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分类管理规定,四川银行借记卡人民币活期账户类型为I类户、II类户,账户使用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4. 四川银行借记卡不支持配发活期一本通存折。如甲方所持借记卡已配有活期一本通存折(本协议简称“卡折并用”),乙方支持“卡折并用”账户进行换卡、换折。甲方应注意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补登存折,因未及时补登存折等原因使得由乙方保留的借记卡交易记录与存折上所载不一致的,且甲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确发生相应真实交易的,以乙方记录的账务信息为准。

5. 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了解本人四川银行借记卡账户的账务变动情况。持卡人对境内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交易发生后40个自然日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对境外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记账日后60个自然日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在上述期限内未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视为持卡人对相关交易无异议。

6. 四川银行借记卡开卡时即具备在指定渠道查询、转账、取现等相关交易功能。甲方可根据本人交易需求,在监管机构及乙方规定的范围内关闭或调整以上交易功能。具体交易限额受账户限额、机具限额的影响。

7. 甲方在存取款自助设备(包含ATMCRS下同办理业务需遵守人民银行相关业务规定。在乙方存取款自助设备上取款,每日累计金额不超过2万元(含)人民币,每日不超过10次(含)。通过存取款自助设备转账每卡每日最高限额5万元(含)人民币。具体交易限额受账户限额、机具限额的影响。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办理需要对前述限额适时进行调整。

8. 四川银行借记卡境外取现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含)人民币,甲方本人名下各家银行所有境内银行卡(含附属卡)境外取现每个自然年度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含)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9. 带有银联标识的四川银行借记卡默认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ETC等特殊卡种除外),甲方可在指定商户处进行限定金额的小额快速支付交易,无需签名和输入密码,乙方有权认为该交易为甲方本人所为。借记卡境内外小额免密免签交易限额为单笔人民币1000元(含),单日人民币3000元(含)。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乙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等渠道关闭和恢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10. 甲方应妥善保管四川银行借记卡,不得将卡片出租、出借、出售、转让给他人或购买他人账户,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借记卡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以上行为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借记卡账户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借记卡账户的个人,乙方有权5年内暂停其账户非柜面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上述单位和个人再次符合新开立账户条件后,乙方将加大开户审核力度。

11. 如卡片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及时办理卡片挂失手续。持卡人因卡片保管不善、自身使用不当、未及时挂失而造成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12. 如因四川银行借记卡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损坏等原因导致用卡交易中乙方不能验证磁条、芯片或卡面等相关信息时,乙方有权不予受理。因上述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甲方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片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13.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综合贡献度和资产达标情况的变化对甲方所持借记卡进行升/降级调整,并为甲方办理换领新卡手续。换卡期间,原卡仍可使用,换领新卡后原卡自动作废。

14. 甲方因卡片到期、毁损、更换卡面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渠道申办,换领新卡时旧卡可由乙方工作人员协助甲方做剪卡处理,破坏磁条和芯片后,将卡片交由甲方自行销毁,甲方未及时销毁旧卡造成的风险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15. 甲方办理四川银行借记卡换卡业务且卡号变更后,不影响原债务责任的承担,部分签约功能可以自动转移到新卡内;对于不能自动转移的签约功能,甲方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办理变更手续导致部分签约功能未能持续使用,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16. 甲方使用乙方的存取款自助设备时,如发生吞卡,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营业网点取得联系,甲方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吞卡15个自然日到自助设备所属营业网点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乙方将按有关规定对被吞卡片进行破坏性处理并回收作废,甲方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补卡手续。在其他银行的自助柜员机等自助设备发生吞卡情形时,甲方应及时按自助设备所属银行的规定办理领卡手续。

17. 甲方使用四川银行借记卡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或基于甲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关交易确已真实发生,甲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支付四川银行借记卡项下发生的交易款项。

四、 密码

1. 四川银行借记卡的密码由甲方本人在开卡时设置。申请四川银行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甲方使用借记卡办理消费结算、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须凭密码进行(电子现金交易、小额免密免签交易除外)。

2. 甲方须妥善设置、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设置和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他人。对记载重要信息的交易记录,如存/取款客户回执、POS消费单据等,甲方应注意妥善保管,避免遗失后被他人非法利用,造成资金损失。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3. 甲方在使用四川银行借记卡时,如连续输错密码超过6次,借记卡将被锁定(电子现金除外)。借记卡锁定仅限制凭密交易,不影响甲方基于此账户与发卡银行签订的电子银行、第三方支付或个人贷款发生的免密交易。如甲方遗忘借记卡密码或连续错输密码导致借记卡锁定,甲方可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借记卡到乙方营业网点申请重置密码,重置密码后借记卡将自动解除锁定,可继续正常使用。除特殊情况外,重置密码须由甲方本人办理。

五、 挂失

1. 为协助甲方防范风险,乙方向甲方提供借记卡挂失服务。四川银行借记卡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正式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挂失时间及金额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

1)口头挂失。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电话银行(四川96998、全国4001096998)、网上银行、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5个自然日内(自挂失当日算起)甲方须至乙方营业网点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将在挂失期满后次日自动失效;电话银行代办口头挂失时,代理人需提供借记卡持卡人卡号或证件号码,同时还应提供代理人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信息。

2)正式挂失。办理正式挂失需甲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如为代办挂失申请业务的,代理人须同时提供本人和借记卡所有人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确认需挂失卡号等信息。正式挂失长期有效。

2. 如卡片遗失或被盗,甲方应及时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渠道办理挂失,挂失自相关手续完成后即时生效,甲方不承担挂失有效期内该卡被冒用所造成的资金损失,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借记卡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电子现金,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余额无法追回,乙方不承担电子现金资金被冒用所引起的资金风险。

4. 借记卡挂失生效后,甲方应按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乙方网点办理挂失补卡或销卡手续。

5. 甲方办理四川银行借记卡口头挂失尚未办理正式挂失前,可至乙方任一营业网点撤销挂失或待5个自然日后自动解挂;已办理正式挂失尚未领取新卡前,甲方找到遗失卡仍想继续使用的,须凭已挂失四川银行借记卡凭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办理正式挂失的营业网点申请撤销挂失。

6. 因下列情况之一产生的债务或损失,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1 甲方挂失生效前(包括口头挂失和正式挂失)或口头挂失失效后发生的交易;

2 甲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

3 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7. 四川银行借记卡卡片挂失后,所有持卡发起的交易一律拒绝,但不影响基于此账户签约的自动还款等签约交易的处理和挂失生效前经甲方验证同意已产生的消费授权及预授权业务

六、 风险止付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对四川银行借记卡进行止付:

1)甲方申请止付;

2)法定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冻结止付;

3)乙方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全有权进行止付的其他情况。

2. 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全,乙方在发现甲方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盗用和伪卡交易等使用风险时,有权对该卡进行止付。所有持卡发起的交易一律拒绝,但不影响基于此账户签约的自动转账等签约交易的处理和风险止付生效前经甲方验证同意已产生的消费授权及预授权业务

3. 甲方应主动保护资金安全,防止账户资金被盗用,如发现资金存在风险应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借记卡风险止付手续。如乙方发现四川银行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或存在安全隐患,乙方有权对存在相关情况的四川银行借记卡进行风险止付。

4. 风险止付后,为控制风险,甲方应及时办理风险止付换卡手续。

七、 销户

1. 甲方应在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将卡内账户全部销户或移出后,方可办理四川银行借记卡销户申请。

2.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使用四川银行借记卡,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借记卡领用协议、相关业务规定或因甲方未按乙方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停止甲方使用四川银行借记卡。

3. 甲方终止使用四川银行借记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卡片向乙方营业网点提出书面销卡申请,乙方营业网点受理后,即可办理销卡手续。四川银行借记卡销卡手续应由甲方本人办理。

4. 四川银行借记卡销户后,乙方仍保留对该账户此前及此后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5. 如四川银行借记卡处于风险止付状态,必须解除风险止付或者办理风险止付换卡后才可销户。

八、 电子现金

1. 四川银行借记卡具有电子现金功能,其人民币活期账户为电子现金的主账户。

2. 电子现金不记名、不验密、不挂失、不计息,支持圈提、消费、退货、查询等功能,仅支持人民币结算。

3. 电子现金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人民币,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甲方可在乙方营业网点柜面查询电子现金余额。

4. 电子现金只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消费交易不可撤销,支持退货交易,退货资金直接退入主账户。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承担因相关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甲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5. 带有电子现金的四川银行借记卡如芯片损坏,且电子现金余额不为零,甲方需在换卡或销户的21个自然日清算期后,前往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现金余额支取。

6. 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发展及风险控制需要优化(含停止)电子现金业务,业务优化前将通过公告正式发布。

九、 计息及费用规定

1. 四川银行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不含电子现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计结息办法及乙方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并由乙方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如有)。

2. 乙方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乙方网点、网络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

3. 甲方同意按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同意乙方采用扣收的方式从甲方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并在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无需另行逐一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四川银行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如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乙方公告内容正式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甲方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四川银行借记卡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4. 乙方保留根据监管机构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四川银行借记卡年费、新开卡工本费、补换卡工本费及小额账户管理费等合规费用的权利。

十、 个人信息授权

乙方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开展甲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依法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甲方的相关约定处理甲方个人信息,对甲方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甲方合法权益。

1.甲方同意并授权,为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向甲方提供个人开户服务,乙方可基于身份核验、账户开立、资金清算、账务核算、风险管理的目的,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甲方主动提供或因使用产品及相关服务而产生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国籍。

2)身份信息: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居民涉税标识、证件照片或影印件。

3)教育工作信息:单位名称、职业。

4)联系信息:手机号码、联系地址。

5)账户信息:账户号、银行卡号、开户日期、销户日期、发卡日期、账户状态、交易信息、账户余额。

2.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可基于风险管理目的,向公安机关、人民银行清算中心、中国银联、网联收集、存储甲方的如下个人信息,并对其进行必要的使用、加工。包括:

1)基本信息:姓名。

2)身份信息: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照片。

3)账户信息:账户号、银行卡号、交易信息。

上述敏感个人信息(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为乙方为甲方开户所必需内容,如甲方不提供上述敏感个人信息,乙方将无法提供相应服务。乙方深知敏感个人信息泄露可能会导致甲方的人身、财产等受到危害,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甲方个人信息。

3.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可基于身份核验的目的,向公安机关、电信运营商(中国移动:10086、中国联通:10010、中国电信:10000)提供甲方本人的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

4.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可基于资金清算、账务核算的目的,向人民银行清算中心、中国银联(95516)、网联(www.nucc.com)提供甲方本人的姓名、银行卡号、交易信息

5.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可基于二、三类账户开户的目的,通过人民银行清算中心、中国银联、网联,向个人账户开户机构提供甲方本人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账户号、银行卡号

如甲方办理二、三类账户开户业务,个人账户开户机构需要采集甲方的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账户号和银行卡号,用于核实持卡人身份真实性。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一类户开户行)对外提供甲方的上述个人信息,甲方将无法开立线上二、三类账户。

甲方理解并知悉,基于个人开户业务需要,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乙方集团成员(包括乙方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服务机构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甲方的个人信息,上述接收方的处理方式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乙方承诺与上述机构明确其保护信息安全的职责,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如甲方对电信运营商、人民银行清算中心、中国银联、网联以及账户开立机构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任何疑问,可通过其客服热线、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反映。

6.甲方理解并知悉,为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如反洗钱、反电信网络诈骗、账户实名制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监管标准化数据报送、金融基础数据报送),乙方需根据行政机关(如公安机关、金融监管机构、外汇管理机构)、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要求,向其传输、提供甲方必要的个人信息。

7.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上述授权的个人信息,出于业务办理、诉讼及纠纷处理、法律及监管的需求,将甲方上述授权的个人信息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乙方仅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及为实现本借记卡领用协议声明的目的所必需的时限来确定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并在此期限内保留该个人信息。超出存储期限后,乙方会对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但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另有要求的除外。如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乙方将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8.甲方理解并知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对本借记卡领用协议中关于个人信息收集及处理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按法律法规、监管要求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公告后施行。公告期内如甲方对变更内容有疑问,可致电乙方进行咨询。甲方有权在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开户服务,如甲方不接受公告内容,甲方有权在生效日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乙方将执行变更后的内容,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其他

1. 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甲方使用四川银行借记卡办理业务涉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时应一并遵守。

2.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供电、通讯、疫情等客观情况导致四川银行借记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将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信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甲方及乙方权益均不受损失

3. 四川银行借记卡相关业务原则上应由甲方本人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借记卡相关业务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申领卡片之后,其对卡片的使用行为视为已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此类甲方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甲方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4. 甲方及其代理人向乙方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辅助身份认证信息应当真实、合法,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5. 甲方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信息、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个人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办理变更申请,未及时变更而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有权按监管机构要求对甲方所持四川银行借记卡功能实施相应控制。甲方在申请资料当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方式即为甲方的有效送达方式,甲方同意,只要乙方将任何书面通知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乙方已履行送达义务。

6. 乙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协议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甲方所持四川银行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7. 乙方保留拒绝发卡或收回卡片的权利。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违反制裁规定、欺诈、知识产权侵权或其他违法活动,或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协议规定,或存在恶意攻击发卡银行电子银行系统等行为,或因甲方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而致乙方被卷入诉讼或遭受损失的,或甲方拒绝配合乙方提供尽职调查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不实信息,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其用卡权利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四川银行借记卡。

8. 甲方与商户、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不可以此为由拒绝向乙方支付交易款项。

9. 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在交易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差错处理按照银联等银行卡组织的规定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执行。

10. 甲方与乙方因四川银行借记卡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1. 本协议经甲方签字确认,自乙方同意甲方申请并发放卡片之日起生效。

 

甲方承诺:本人(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转让、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或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四川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充分提示及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充分理解并同意,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授权、承诺和声明,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如客户对四川银行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四川银行96998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咨询与反映。

附件:《信息接收同意书》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信息接收同意书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同意书前,仔细阅读本同意书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同意书中的权利、义务。

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我行”)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您的相关约定,在依法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将使用您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

一、我行致力于维持您对我行的信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二、您知悉并同意,在我行向您提供金融服务期间,我行可将您在我行办理相关业务时授权我行处理的个人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我行可通过电话、短信、企业微信向您发送与上述事项相关的信息。

三、如果您需更改授权状态,可通过手机银行、微信银行自助进行调整或退订,或自行前往我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

四、您知悉并同意,为提升您在我行的客户体验,我行可处理您与我行工作人员的语音通话记录和即时通讯工具记录,对工作人员服务进行分析,不断改进我行服务质量。

本人声明: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贵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本同意书为本人在以上前提下自愿作出,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签署人: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