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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章程 (1.0版,2025年)

发布时间:2025-10-10 17:00:09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银行”或“发卡银行”)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四川银行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四川银行借记卡,是发卡银行面向社会发行的带有“银联”标志的人民币银行卡,具有存取现金、消费结算、转账支付、账户管理及其他理财签约服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四川银行借记卡不需交存备用金,不用担保,不提供透支服务,持卡人必须先存款后使用。

第三条 四川银行及其所辖营业机构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申请取得四川银行借记卡的个人为持卡人。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应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四川银行借记卡按照对持卡人所提供的服务等级,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按照卡片所采用的信息存储介质,分为磁条卡、磁条/芯片复合卡和单芯片卡;按照发卡合作方,分为标准卡、主题卡、联名卡、认同卡。

第五条 四川银行借记卡一般设有效期,卡片过期后其所包含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卡片到期持卡人如需继续用卡,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换卡时新卡片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六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持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材料,向发卡银行申领四川银行借记卡。申请人申领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确认遵守本章程并签订《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领用协议》,发卡银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使用联名卡还应遵守联名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持卡人开立四川银行借记卡,应保证向发卡银行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相关个人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发卡银行和持卡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四川银行借记卡支持银联无卡(含网络支付)、二维码等支付应用方式,发卡银行可根据产品创新、优化的需要进行支付方式拓展。

第九条 四川银行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不含电子现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结息办法及四川银行关于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如有)。

第十条 四川银行借记卡人民币活期账户为结算账户,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的账户分类管理规定。四川银行借记卡一经开户,即具有人民币活期和定期储蓄等账户的基本功能。持卡人可办理预约转账和汇款等业务,通过签约开通理财购买、代收代付等功能。

第十一条 四川银行借记卡在境内通过监管机构认可的银行卡组织进行的交易,以人民币活期账户为基本账户进行结算;境外交易按与银行卡组织约定的清算币种及相应的活期账户为基本账户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根据本人交易需求,申请开通或关闭借记卡在自助设备和境外渠道的消费、取现或转账等交易功能,并可在规定的范围内按交易类型、渠道等设置交易限额。

第十三条 带有闪付功能的四川银行借记卡IC卡默认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网点柜面、手机银行等渠道关闭和恢复免密免签交易功能或设置交易限额。借记卡境内小额免密免签交易限额为单笔人民币1000元(含),单日人民币3000元(含)。

第十四条 由于借记卡卡片到期、毁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指定渠道申办,领新卡时旧卡可由发卡银行人员协助持卡人做剪卡处理,破坏磁条和芯片后,将卡片交由持卡人自行销毁,持卡人未及时销毁旧卡造成的风险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四川银行借记卡,持卡人不得将卡片出租、出借、出售、转让给他人或购买他人账户,以上行为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如卡片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及时办理卡片挂失手续。持卡人因卡片保管不善、自身使用不当、未及时挂失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密码并正确使用发卡银行提供的安全认证方式,使用密码等安全认证方式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保管或使用不当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四川银行借记卡,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手续。

第十八条 四川银行借记卡相关业务原则上应由持卡人本人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借记卡相关业务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申领卡片之后,其对卡片的使用行为视为已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持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第十九条 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渠道了解其四川银行借记卡账户的账务变动情况。持卡人对境内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交易发生后40个自然日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对境外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记账日后60个自然日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在上述期限内未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视为持卡人对相关交易无异议。

第二十条 持卡人应主动保护自身资金安全,防止账户资金盗用,发现资金存在风险应及时向发卡银行申请借记卡风险止付手续,风险止付期间账户资金使用受限。风险止付后持卡人应持卡片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指定网点办理风险止付换卡。

第二十一条 四川银行借记卡IC卡的电子现金不记名、不验密、不挂失、不计息,支持圈提、消费、退货、查询等功能。电子现金仅支持人民币结算。电子现金余额上限遵循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以电子现金卡芯片余额为准。

第二十二条 发卡银行有权根据四川银行借记卡各卡种的发卡需要,按《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在接受发卡银行提供的服务时,应当遵守本章程。持卡人使用四川银行借记卡办理业务涉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时应一并遵守。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发卡银行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疫情等客观情况)导致四川银行借记卡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卡银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发卡银行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信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发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持卡人及发卡银行权益均不受损失。

第二十五条 发卡银行保留拒绝发卡或收回卡片的权利。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发行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对该卡进行风险止付。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或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章程规定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领用协议》的,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四川银行借记卡。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与商户、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发卡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二十七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所持四川银行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及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等自律规定,以及银行卡组织等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发卡银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修改后的条款一经公布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官方网站、手机银行等渠道上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原《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章程》同时废止。持卡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如持卡人不接受变更内容,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变更内容对持卡人不产生效力;若持卡人继续使用四川银行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即视为同意并接受该变更或修订,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条 如持卡人对四川银行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四川银行96998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咨询与反映。